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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预防接种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18来源:计免科作者:计免科

1.《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 保护人民健康。

2.《传染病防治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4条规定:卫生部门应当对儿

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

4.《母婴保健法》第24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 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

5.《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需要接种

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6.《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12条规定: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7.《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规定:现行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按照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